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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文件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2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梁华珍   浏览次数: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文件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与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因升学、就业、调动工作、参军、招工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时间在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开具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至该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则既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党支部不能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对于新加入的党员,应帮助该同志持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介绍信经由现所在机关、院系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介绍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对于要转出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帮助该同志经由所在机关、院系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介绍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到了新单位立即交给党组织,如果不能自已携带,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对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