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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0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杜彬恒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选拔、使用、管理、培养、提高”相结合和“职业化、专家化”的发展方向,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2.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3.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4.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5.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6.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7.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8.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辅导员的任职条件与选拔聘任

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 中共党员。

2. 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分辨能力,具有良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3. 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乐于奉献。爱岗敬业,德才兼备。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4. 新任辅导员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已是学校教师、干部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备的专业背景和相当的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知识以及良好的文化素养。

5.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6.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㈡ 辅导员的配备

辅导员编制由组织部会同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人事处根据各学院学生数核定。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学院的每个本科年级应有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应配备一名班主任。凡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院(所)必须配备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班主任一般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应承担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新进教师(指应届毕业生)从事至少一年以上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后且考核合格,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和专职管理干部担任(兼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㈢ 辅导员的选聘程序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人事处等部门组成的辅导员选聘工作组,具体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工作。

辅导员面向学校在职教师、党政干部、校内外应届毕业研究生选聘。面向在职教师、党政干部选聘辅导员的程序是:经所在学院党委考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辅导员选聘工作组审批。面向校内外应届毕业研究生选聘辅导员的程序是:经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后,选聘工作组按1:2的比例向各学院(所)推荐人选;各学院(所)在推荐人选中确定拟聘人员,经选聘工作组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辅导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辅导员需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期内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的聘任、解聘、转岗、流动等,须经所在单位党委同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四、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1. 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不断创新培训形式,把岗前和在岗、理论和业务、校内和校外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依托设在学校的教育部辅导员培训与研修基地,每年至少举办1期辅导员专题培训班;有计划选派辅导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骨干培训;选送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

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辅导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各学院(所)要积极支持辅导员参加培训,并加强对辅导员日常学习的督促检查。

2. 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有计划地推荐优秀辅导员到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挂职锻炼;定期组织辅导员赴校外学习考察或实践锻炼。

3. 按照“职业化、专家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攻读学位,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工作满2年,可申请在职校内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高一级学位;工作满4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攻读校外其他专业高一级学位。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高一级学位,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的待遇。

4. 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研究专项基金,纳入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统一管理。鼓励辅导员紧密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申报研究项目,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纳入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体系予以奖励。

5.按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辅导员可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

6.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行政级别。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年(只具有本科学历的需满3年),考核合格,定为副科级(具有博士学位的定为正科级)辅导员;任副科级辅导员满2年,考核合格,定为正科级辅导员;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0年、任正科级辅导员5年以上,符合处级干部任职条件、成绩特别突出的,经过相应程序,可聘为副处级辅导员,享受相应待遇;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5年、任副处级辅导员5年以上,成绩特别突出的,经过相应程序,可聘为正处级辅导员,享受相应待遇。辅导员调离岗位后,不再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7. 学生工作部门需要补充干部,从任满一届(4年)及以上的辅导员中选聘。提任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原则上应有辅导员工作经历或从事过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五、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1. 辅导员队伍实行校、院(所)两级管理模式。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人事处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党委组织部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与人事处共同核定辅导员编制、选拔聘任;人事处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参与辅导员选拔聘任;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参与辅导员的选拔,负责辅导员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各学院(所)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2. 建立和完善辅导员考核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应制定辅导员管理规定和年度考核办法,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学院(所)共同进行,组织、人事部门参与,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定结果通知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奖惩、晋级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任为辅导员。 

六、切实为辅导员工作和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1. 积极为辅导员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各学院应为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等。后勤部门要在学生园区为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办公场所。

2.学校根据辅导员职级、工作业绩和工作年限每月发给岗位津贴。各学院(所)应合理核算辅导员的工作量,保证辅导员队伍的实际平均收入不低于本单位专任教师的实际平均收入水平。担任学院团委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党委(党总支)秘书的,应另外计算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

3. 学校充分保证辅导员队伍建设经费,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培训、进修、奖励等。各学院(所)要从自筹经费中安排充足的资金,用于本单位辅导员队伍建设。

4. 学校党委每学期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各学院(所)根据需要及时召开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题会议。

5. 建立辅导员队伍管理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交流、研究辅导员队伍建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措施。

6. 统筹规划辅导员的发展。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条件和志向,有计划地对辅导员进行定向培养,鼓励辅导员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对有志于从事教学科研且符合有关条件要求、工作满聘期的辅导员,聘期满后为其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允许正常流动。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积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校外有关部门推荐。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西委〔2006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