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细则
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学院工作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西南大学教代会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院教代会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中共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组织程序行使职权,院教代会要正确协调和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参与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院教代会接受校教代会工作指导,保证校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在本院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院教代会听取、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讨论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以及有关学院教学、科研、日常管理和对外发展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议通过学院的考核办法、奖惩规定、活动工资发放办法、奖酬金发放办法、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作出相应决议,由院长颁布执行。 第八条 关心、支持和监督学院各中心、科技实体、公司的营运情况。 第九条 民主评议院行政领导干部。积极推荐院行政后备领导干部人选。对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院教代会要尊重、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的管理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代表和常务代表 第十一条 院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人数的20%推选。由各系工会小组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学校教代会代表为当选代表,直接产生。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达到60%以上。 第十二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召开期间行使职权。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提出提案、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 院教代会实行常务代表制,每届任期三年。常务代表由主席团提名,并交代表大会讨论后选举产生。常务代表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原推选单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撤换、更换或补选。 第十四条 院教代会常务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顾全大局,关心学院建设与发展,有事业心、责任感,热心为群众办事,组织性、纪律性强,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五条 院教代会常务代表的权利 (一) 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二) 有参与教代会日常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三) 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四)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六条 院教代会常务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积极参加教代会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院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教职工,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时,推选5—7人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院教代会各方面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院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常务代表会(简称:常代会)行使教代会职权。院教代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常代会推选产生。教代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列席参加相关的院务会议。 第二十条 院教代会常代会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通报、讨论和研究工作。如遇学院重大问题可即时开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在大会期间由主席团和各代表组长联席会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主任提请常代会审议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教代会常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正确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对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落实和执行。教代会的日常工作要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加强沟通,接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是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总支批准;检查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向教职工进行民主集中制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学习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的意识和主动性。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三) 接受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院行政和教代会常代会协调和处理好各种关系和矛盾,引导教职工为完成学院各项工作而努力。 (四) 完成校工会和院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四条 院行政应为院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院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