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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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及管理规定(试行)
学院为加强在校研究生的培养管理,体现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在遵守学校研究生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研究生导师职责和管理规定。
研究生导师管理采用导师业绩分的管理形式,每位导师每学年初始业绩分为10分,每学年对导师进行一次考核。
1. 研究生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全面关心研究生德、智、体方面的发展,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
2. 研究生导师应在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努力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关心研究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了解研究生在思想和科学研究方面的情况,及时给予指导与帮助,做到教书育人,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促使其德、智、体健康成长。
3. 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和承担研究生招生命题、评卷、复试和录取等工作,与学院一起共同把好质量关。
4. 研究生入学后,研究生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入学教育,要求研究生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西南大学研究生手册》等有关各项规定。
5. 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熟悉所招生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研究生个人教学计划,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及学术活动等有关培养环节,定期检查指导。研究生导师在第一学期新生入学五周内,在研究生院的MIS系统中审核研究生个人教学计划并提交,对逾期未提交所指导的研究生个人教学计划的导师扣业绩分1分。
6. 研究生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要提出给予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研究生入学一年后,导师应对其课程学习和论文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并协同学院对研究生德、智、体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测评,提出具体意见。
7. 研究生导师原则上至少每两周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听取所指导研究生的汇报,检查了解研究生的思想表现和业务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长期不指导研究生的导师,研究生有权力和义务向学院反应情况,经学院调查核实后,扣导师业绩分1分。
8. 研究生导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积极编写适用于研究生教学的高水平的教材,并创造条件支持研究生参加讲座、研讨会、专题讨论等学术活动。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入研究生院的MIS系统,登载所授课程的学生成绩并提交,对逾期未提交所授课成绩的导师扣业绩分1分/门。
9. 研究生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研究课题、制订论文研究工作计划,审查选题报告,并负责论文研究的定期检查和指导工作。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导师在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报告通过后两周内,在研究生院的MIS系统中,对研究生的论文选题报告进行审核并提交,对逾期未提交所指导的研究生的论文选题报告的导师扣业绩分1分。
10.研究生导师要严格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负责向学院介绍,经审查同意,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组织答辩。研究生导师负有督促所指导的研究生按时提交毕业论文的义务。
11.研究生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负有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义务,必须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拟发表的学术论文等进行严格审查,杜绝一切学术不端的行为。对于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经院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严肃处理。
12.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教育、毕业鉴定,帮助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及个人的关系,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13.研究生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必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原则上离校一年及以上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对于能够采用其它方式坚持指导的导师,经院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可继续指导研究生。
14.每位导师每学年原则上招收全日制研究生不得超过4名。
15.对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评为优秀硕士论文的进行奖励。全国优秀硕士论文10000元/篇;全国优秀硕士论文提名3000元/篇;重庆市优秀硕士论文,2000元/篇;校优秀硕士论文1000元/篇。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学院奖励方案。
16.在每学年结束时如导师的业绩分为8分及以下者,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如导师的业绩分为6分及以下者,下一学年该导师不得继续招收研究生。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者,由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可免去其招生资格。被取消招生资格的导师,该导师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报校人事处。
17.本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18.未尽事宜,由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
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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