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毕业生就业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涉及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而毕业生在就业签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切实维护自身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认真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和省、市就业政策和学校的就业规定
政策和规定是指引毕业生择业的方向,可以规范毕业生择业的行为,毕业生从中可了解到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或者怎样去做。例如辽宁省规定:“国家计划毕业生自主择业,定向、联合办学的毕业生按合同或招生时的协议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根据这条规定,毕业生首先应该清楚自己是哪种培养方式的毕业生,自己择业的方向才能明确。在实践中,有些毕业生只要单位好,不管政策是否允许,就签订了就业协议,以至于学校在办理协议鉴证时不能通过。毕业生在择业前不仅要把握择业心理,掌握择业技巧,更要了解和掌握就业政策规定。
(二)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特别是要清楚用人单位提出的附加条款,并了解清楚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同时还要学会运用条款和掌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步骤。
2.特别要了解用人单位有无独立的进人权,以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部门是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进人权,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否则,由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不认可,就不可以纳入就业方案,所签协议书为无效协议书。
3.要求毕业生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由于就业市场招聘单位类型多样,不乏有鱼目混珠的情况,因此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慎重,要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而言,毕业生应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工作部门鉴证。应该说此程序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有些毕业生往往为图方便,自己在协议书上签字后,要求学校先鉴证,再交用人单位签约,而有个别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另增有损于毕业生权益的其他条款后再签字盖章,待毕业生与学校知晓时,因三方已签字盖章,协议已生效,只能由毕业生承担不利后果。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毕业生就业协议一般由主管部门事先拟定,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起示范作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对有关条款可以协商还可以增加相关条款。因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应在内容上须明确,不要产生歧义,尤其是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违约责任等应明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由于事先约定不明确,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的空白部分划去,注明以下空白。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否则双方日后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不愿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反过来要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因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住房、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书面化,而不应只作口头约定。
(5)对合同的解除条件作事先约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如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后落实就业单位可能更困难;或本人又在考研、准备出国。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就,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
(三)毕业生要注意所约定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目前高校毕业生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于地区之间、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差异和各自情况的不同,协议书中不可能规定得很全面、详细,许多内容要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然后备注。但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时候要注意: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约定的条款毕业生本人能否承受(例如对于违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违约的毕业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使学生难以承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备注条款,要注意必须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签字,否则当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双方的签字,备注条款很难发生作用。
(四)原则上,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实施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所以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在有关政策和规定范围内进行。
(五)对于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应在协议中予以说明
比如是否允许考研,工作合同期限,见习期和转正后的报酬,是否按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有关保险等。
(六)学生所在学校要审核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一定要将协议交学校审核,并由学校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方能纳入学校的建议就业方案,而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因无校方的意见、签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
目前,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争议问题时有发生,国家和各省还没有明确的就业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引起就业协议争议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解决就业协议争议的主要办法有: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种办法适用于因毕业生的原因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毕业生出面向用人单位赔礼道歉,说明情况,赢得用人单位的同情、理解和谅解,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意向。
(二)由学校出面或由当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这种办法大多适合于因用人单位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由学校或行政部门介入,针对纠纷予以调解,取得双方的基本满意。
(三)对协商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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